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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4%

发表于: 2015-02-25 08:28:46.0|    浏览次数: 669

去年年底,国家公布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提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调整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3部分内容。我国提出,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对此,我省确定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据了解,各地税率定得最高的为内蒙古,为9%。将税率定为国家确定的幅度最低限2%的省份有河南、河北、四川、安徽、辽宁、黑龙江。产煤大省山西确定为8%,陕西为6%。

《办法》还公布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二是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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