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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策法规>近三年影响中国矿业发展的10大政策!矿老板必知!

近三年影响中国矿业发展的10大政策!矿老板必知!

发表于: 2017-07-13 10:07:55.0|    浏览次数: 5321

2017年出台的四大政策请戳《重磅!国家再出台矿业权新政,盘点今年出台的矿业四大新政策》,今天我们来说说2015-2016年出台的矿业政策。

5、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指标体系和长效机制的目标。

1> 四项重点任务

2> 六方面的工作抓手严格储量报告评审:做到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循环利用

强化资源储量管理:及时掌握矿山储量消耗、动用、保有情况;完善压矿管理,避免或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严格开发方案审查:合理设置矿业权;督促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三率”指标达标

完善技术指标体系:建立勘查、开采、加工全过程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规范,制定“三率”最低指标和领跑者指标,鼓励综合利用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资源

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调查评估,发布“先进名单”和“不达标名单”,评选模范县市,完善支持政策

建立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协同创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遴选先进适用技术,发布推广目录

6、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类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明确了非法采矿罪认定中颇具争议的三个方面的焦点问题:

一是如何准确理解非法采矿罪中的罪状情形;

二是如何评价认定非法采矿罪中的行政处罚前置;

三是如何确定破坏矿产资源数额鉴定的效力。

从而达到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效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目的。

7、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总目标:2025年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形成“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保护和治理新局面。

1> 三大任务

2> 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8、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通知指出,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等。

9、国土部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除三种情形外,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稀土矿和钨矿开采登记(含扩大矿区范围)申请。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全额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稀土矿预查、普查或必要的详查项目,凭下达预算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项目结束应办理查明登记后注销探矿权,按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二,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为采储平衡需要而申请设立的稀土矿勘查项目。

第三,申请新设稀土矿和钨矿采矿权,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具有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且不突破指标设置。其中,稀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

10、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改革

2015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示制度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公示内容

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勘查开采活动信息等!

基本要求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抽查核查

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抽查核查。 随机摇号、比例不低于5%、实地核查,盖章签字确认,结果公示。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部门举报。

黑名单管理

异常名录:未按时公示、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

严重违法名单:异常名录满

3年仍未公改正。出让、审批、招投标等将受到限制。

当然2015年、2016年出台的矿业政策不止这几个,比如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但是具体改革方案分别是2017年6月、4月出台,因此就不在此累赘。

其他比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等不止是涉及到矿产,在此不一一详述!

总之,矿业政策是关系到国家、矿企、投资者等众多群体的利益,还望大家熟知!(来源:矿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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