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炭、电力企业中长期合作,稳定煤炭市场价格。昨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简称“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就在此消息还在热传的时候,小编又接到了一则重大消息。消息称:近日,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一、设有储煤厂的煤矿:煤价绿色区域成为储煤量标准
指导意见指出,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 5 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 7 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 3 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 设计储煤量。
★二、加工型煤炭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
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 3 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三、重点耗煤行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
★四、燃煤电厂:库存分最低、最高标准,最低库存标准分为两档。
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试行规定和存煤标准。最低库存主要考虑:将各地最低库存标准分为两档。
1、燃煤电厂最低标准
具体标准为: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 15 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 20 天耗煤量。
燃煤电厂最低库存量还应综合考虑运输方式、运输距离、资源矿点、煤种类型等因素。具体标准为:(1)运距不大于 50 公里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 5 天耗煤量;运距大于 50 公里、小于 100 公里的燃煤电厂,采用汽车运输时库存量不应少于 7 天耗煤量,采用铁路运输时不应少于 10 天耗煤量;运距大于 100 公里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 15 天耗煤量。(2)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 20 天耗煤量。(3)对于燃烧褐煤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 10 天耗煤量。
当存在两种以上供煤方式或供煤矿井较多时,最低库存量可取上述要求中的较小值。常态下燃煤电厂的最低库存,选取区域存煤与电厂存煤标准的低值。对于运输条件较好的煤电联营项目,可适当调低最低库存标准。
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 5—10 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 5 天。
已建成燃煤电厂存煤能力达不到最低煤炭库存标准要求的,应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需与有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邻近电厂签订代储、互保协议,满足存煤要求。
2、燃煤电厂最高标准
最高库存主要考虑: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 10—20 天。(来源:榆林煤炭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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