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系列文件精神,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中介机构测算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 2017年9月21日。
联系方式
传真: 0371 --68108607
电子信箱: 1275213405@qq.com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 18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邮政编码: 450016
附件:河南省矿业权出 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一览表
《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一览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一览表》中的计价单位,除单独标出的煤探矿权出让按资源储量计算之外,其他矿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 未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销售收入的2.5%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销售收入的 3.5%。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收益金。
4、 探矿权基准价制定。对于无查明资源储量或查明资源储量较少、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若属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2 号)确定的一类矿产(萤石、铝土矿除外),其出让基准价统一定为每宗探矿权 200万元;对于二类矿产以及萤石、铝土矿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以上,并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来源:矿业汇)
本文为中国选矿选煤网编译整理,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网址:http://www.xkxm.com/news/20170914-106743.html,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