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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云南52个采矿权限期三年退出保护区,如何补偿看这里

发表于: 2018-01-22 09:20:53.0|    浏览次数: 1426

日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涉及云南省25个自然保护区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退出总体方案》,要求2020年12月底前依法有序退出全省25个自然保护区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

方案提出,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合理奖补、有序退出的原则,结合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执法监管专项行动等工作,对涉及25个自然保护区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再排查、再梳理,实行清单管理。各州(市)政府要制定退出自然保护区分类奖励补偿办法,并负责统筹保障奖补资金。

方案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摸清每个采矿权与自然保护区重叠范围、重叠面积、坐标、退出方式等分门别类建档立卷,明确退出时限。严格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对涉及25个自然保护区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一律先暂停审批,停止开采活动。

补偿方案:

1、已缴纳价款的采矿权部分范围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扣除重叠区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后,依法退还扣除范围内剩余资源储量对应采矿权价款。

2、已缴纳价款的采矿权全部范围位于自然保护区的,依法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依法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价款。

3、采矿权部分范围退出自然保护区或依法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由采矿权人履行退出范围或注销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按规定及时返还。

4、采矿权全部范围位于自然保护区,未依法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退出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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