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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定了!2018版最新有色、非金属矿54个矿种的河南矿业权出让基准价

发表于: 2018-01-29 08:57:57.0|    浏览次数: 5467

近日,河南国土厅正式印发了2018版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对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等54个矿种进行了重新定价,具体说明如下:

1.煤基准价采用煤层埋藏深度进行开采条件系数调整,800m <煤层埋深≦10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 95%计; 1000m<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90%计;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 85%计。

2.煤探矿权出让时按资源储量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各煤类探矿权(332)及以上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50%计,(333)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40%计,(334)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25%计。

3.非煤矿产探矿权基准价制定。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确定的第一类矿产(萤石、铝土矿除外),矿产勘查空白区、或者虽有少量地质工作但无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其基准价制定采用单位面积倍数法和资源价值比例法分别评估,就高确定作为基准价。

单位面积倍数法的出让基准价为每宗探矿权基数 180 万元(含 3 平方千米),超过 3 平方千米每增加 1 平方千米再增加 30 万元。达到普查程度、有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可参照国家或省发布的相应矿种的“三率”指标,按各类型资源量折算为可采储量后,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萤石、铝土矿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并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各类型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按相关规定中等取值。

4.未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 2.5% 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资源,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一律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5.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来源:矿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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