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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策法规>河南出台最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有三大变化!

河南出台最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有三大变化!

发表于: 2017-12-04 08:50:34.0|    浏览次数: 1932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系列文件精神,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中介机构测算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豫国土资公告〔2017〕18 号形式公开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

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归类,组织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市、企业对部分矿产品市场情况进行了再调研,并多次召集各类专家进行了讨论研究,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形成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再次征求意见稿)》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省矿产资源联席会讨论稿)一览表》中的计价单位,除单独标出的煤探矿权出让按资源储量计算之外,其他矿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未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销售收入的2.5%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销售收入的3.5%计。

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资源,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一律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4、探矿权基准价制定。 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确定的一类矿产(萤石、铝土矿除外), 矿产勘查空白区、或者虽有少量地质工作但无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其出让基准价(招拍挂起始价)为每宗探矿权基数为180万元( 3平方千米), 超过3平方千米每增加1平方千米再增加30万元;

达普查及以上程度的探矿权,可参照国家或省发布的相应矿种的 “三率”指标,按各类型资源量折算为可采储量后,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对于二类矿产以及萤石、铝土矿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并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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