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司机操作维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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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846发表时间:2015-05-29 00:00:00.0
一、一般规
第1条应经过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工种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3条熟悉电梯的构造、性能、使用条件、工作范围和运行规定。
第4条具备一定的电气安全知识和防灭火知识。
第5条上岗时,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二、工作前的检查
第6条在运行前,应听取交班人员对电梯运行情况的介绍。
第7条交接班及检修后交接时,电梯操作人员应上下试运行2~3次,检查有无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8条检查井道的厅门和轿门各类机械连锁、电器连锁开关是否正常。在轿门和厅门未闭合的情况下,电梯不能启动。
第9条检查操纵盘上各开关是否正常,电梯能否正常工作。
第10条检查轿门开启和关闭工作情况,不允许出现严重碰撞。
第11条检查层楼显示装置、召唤系统工作情况。
第12条凡发现电梯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及时修复,严禁故障运行。三、电梯运行中的操作
第13条电梯运送货物时,承载能力不能超过其额定能力,且货物摆放要均匀、重心合一,以避免重心偏移或压坏轿厢底盘。为了确保安全,运送人员时不准超过乘员限额规定。
第14条在物件装进轿厢内以后,应先查看物件有否伸出轿厢外。否则,不允许运送。
第15条在等候装物或乘客时,电梯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得站在轿厢和井道厅门之间,应站在轿厢内,或在厅门外等候。
第16条开动电梯之前,必须先将厅门、轿门关闭严实,然后再开动电梯上下运行。
第17条不能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者或其他人员去操纵电梯(有资质的检修、检查人员除外)。
第18条 电梯在运行时,绝对禁止清洁润滑和修理机件(在检修时除外,但要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19条电梯司机发现电梯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不得随意对电梯进行检修、调试、拆换电器开关和机械零件,应及时停止电梯运行,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协助检修人员工作,不能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第20条 电梯司机在操作电梯上下运行时,不准在未关好厅门、轿门时用应急开关开动电梯运行,应在关闭厅门后进行正常操作。
第21条在轿厢未停妥前(包括自动平层或慢车),不可开启轿门、厅门。轿厢向上行驶时应向上自平,不可反向使轿厢倒自平。
四、在电梯运行不正常时的操作
第22条当电梯在厅门、轿门关闭后,接通电源但尚不能启动时,应随时将开关复位,防止电动机缺相运转或制动器失效而造成事故。
第23条 电梯的机房内有大量漏油通过绳孔滴入轿厢时,应停止使用电梯,通知检查修理。
第24条轿厢在正常载荷下,如有超越停层位置而继续运行,直至上下极限开关打开后才停止运行时,电梯应停用检修。
第25条电梯在正常运载条件、正常运行速度下,安全钳发生误动作而挟持导轨时,电梯应停用检修。
五、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第26条如果电梯因各种原因失去控制,突然产生超速下坠而无法控制,突然发生轿厢自动运行,经切断安全开关、切断控制电源、拉下急停开关也无法制止时,电梯司机和乘电梯人员应保持镇静,切不可拉开轿门跳出轿厢。这时可借各项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运行。同时,电梯司机应告诉乘电梯人员(包括随货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持,身体下蹲,并将手扶住轿厢,或抱住头部,以防因轿厢冲顶或沉底而发生伤亡事故。如果轿厢内载有货物,应将货物扶稳,以防倒下伤人。
第27条如果电梯在运行中途突然发生停车事故,停在井道内不能开门出去的地方时,首先应将轿厢的控制电源切断,及时设法通知检修人员,将轿厢移动到井道厅门处,打开轿门、门厅,让乘客离去。当电梯因安全钳起作用或其他原因轿厢不能移动时,则可把轿顶安全窗打开,设法爬到轿顶上,认清轿厢所处位置,看清厅门方向,从井道内部打开厅门出去。
第28条如果遇到井道底坑内的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将水排除,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第29条如果遇到电气设备起火,除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外,应尽可能把有关的电源切断。在电源未切断之前,应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来灭火,切忌用一般酸碱、泡沫灭火器及水来灭火。待明确电源切断后,可用一般常用灭火器来灭火。
第30条电梯一旦发生事故,电梯司机必须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伤员离开现场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等候处理。
六、正常运行
第31条 电梯必须由电梯司机操作,电梯检修时检修人员除外,其他人员严禁开动电梯。
第32条开车时,应按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精心操作。
第33条进入轿厢之前,必须注意确定轿厢是否在该层正常停站位置,然后再进入轿厢,以防止坠落井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34条 电梯的照明、通讯、通风设备必须完好,轿厢内的照明必须有充足的亮度。电梯在运行中,必须将照明设备开亮。
第35条 电梯莲行前.应严格按照操作准备程序进行试梯,且运行控制功能要达到设计要求。即:指令、召唤、定向、程序转换、开车、截车、停:车、平层等准确无误,声光信号显示清晰、准确。否则,严禁使用。
第36条当电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梯,并通知调度室,让维修人员检查:
1.电梯门开着,能升降电梯。
2.电梯未停在应停位置,就能打开电梯门。
3.电梯铃(信号铃)不响或电梯间灯不亮。
4.电梯运行中有异常声响、噪声、较大振动、冲击。
5.厅、轿门关闭后,未能正常启动运行。
6.厅、轿门关闭后,未按启动指令钮而自动运行。
7.运行速度有显著变化。
8.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9.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
10.安全保护误动作。
11.当电气部件因过热散发异味,电梯厢体有带电现象。
12.电梯平层不准确。
13.电梯内通讯设施损坏。
第37条电梯司机应负责监督电梯的载重,不得超过额定载荷重量(人员重量一般按75kg/人计算,包括司机自重)。超载、超重时,电梯司机有权停止运行电梯。
第38条电梯装货时不得同时载人,轿厢内不允许装运易燃和易爆的危险物(有安全防护措施时除外),不允许装运有腐蚀危险的各种液体及其他危险品(凡采用标准的容器来储藏和搬运的除外)。在必须装运时,应注意装运位置,确保堆放稳妥。
第39条电梯牵引机应有电磁常闭式制动器、限速器和安全钳。速度达到额定速度的115%时,要求限速器及安全钳及时、准确动作。
第40条制动器闸瓦应紧密地合于制动轮的工作表面上,松闸时间隙均匀,且不大于0.7mm。
第41条 电梯的各种安全保护开关的固定必须可靠,且不得采用焊接。
第42条在轿厢内搬运物料要平稳,摆放均匀,不允许冲撞电梯厢体,以免使电梯厢体轨道变形。超尺寸的物品,严禁使用电梯运送。
第43条电梯维修人员每周应对电梯安全设施和电控部分进行一次检查,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维修大检查,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技术大检查,做到磨损部件及时更换,润滑部位及时注油,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44条轿厢顶上部严禁放置其他物品。
第45条乘梯人员严禁倚靠正常运行的轿厢门。
第46条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运行速度。
第47条当电梯运行时,若突然发生停止或失控时,司机和乘梯人员应保持镇静,先按急停按钮、警铃按钮,然后电话通知调度室,立即检查,做应急处理。乘梯人员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应设法安全退出轿厢。
第48条乘、用电梯人员,做到文明乘梯、服从指挥,严禁在电梯内吸烟、拥挤、打闹和撞击电梯部件。否则,电梯司机有权停止运行。
七、停止运行后的操作
第49条当电梯工作完毕后停止运行时要停放在底层,应将轿厢内的照明灯熄灭,然后将轿门和厅门关闭严实,并上锁[电梯控制室(机房)也要上锁,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第50条 电梯司机当班要写好电梯运行交接班记录及接班注意事项,交班、接班原则上应使轿厢处于底层基站处进行。